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的待遇

法律5.36K
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的待遇
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雖然法律當中規定想要去外地的話必須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但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監外執行想要去外地能夠獲得批准的可能性是非常的小的,不過具體也要看去外地的時間長短了,如果是短時間之內的話應該沒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