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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宅院拆遷補償規定

法律2.84W
城鎮宅院拆遷補償規定
城鎮拆遷的規定

城鎮居民拆遷房屋的補償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