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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商標合同轉讓

法律2.89W
商品和商標合同轉讓
服務商標商品商標的區別

在修訂後的商標法中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其意在於給予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同樣的法律地位,意義是積極的。但對服務商標也簡單地採用與商品商標同樣的保護措施,這又顯然是不夠的。因為服務商標不同於商品商標,我們在對其保護上,不能不充分考慮其不同的特點。現將二者之間的不同,簡要分析如下:


1、二者欲加以區別的對象不同商品商標所要區別的是某種商品,它一般都有有形的,表現有某種物品。如“飛鴿”牌的商品商標,它所要區別的是自行車這種商品,使這一品牌的自行車與其它品牌相區別;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所要區別的是某種服務,它一般都是無形的,表現為人的行為。如“香格里拉”的服務商標,它所要區別的是旅店業所從事的為人們提供住宿、服務的行為,使其與其他旅店的服務區別開來。由此可見服務商標的區別是難度比起商品商標區分有形商品的難度就大的多。


2、二者的使用方式、宣傳效用不同由於商品商標所要區別的是有形的商品,所以它可以通過印刷、粘貼等方法直接綴附的商品上。它和商品的結合是非常緊密的,隨着商品一起流通,隨時供人鑑別、認識。其宣傳效果是和商品同時起作用的,往往人們拿到商品,也就同時看到商標了,因此商品商標比較便於社會公眾的識別,使本品牌的商品很容易地與其他品牌的商品區別開來。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的使用不可能直接綴附在無形的行為上,而只能通過在服務場所佈置的招牌標誌上、有關工具上、以及在廣告宣傳中加以體現出來。其宣傳作用往往必須藉助一下的宣傳媒體來實現。而且其作用的效果也需要多方面、角度,反覆出現、反覆強調後,才能引起人們的注意。


3、二者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聯繫的密切程度不同商號,也稱字號。根據我國有關嫠規定,它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是使一企業與同行業的其他企業相區別的關鍵標誌。商號,與企業名稱均同屬於業產權。


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繫一般不很緊密。除個別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有聯繫,如“狗不理”既是包子這種商品的商標,也是生產這種包子的企業的商號、名稱。但這種情況往往是少數,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繫。如“雙錢”牌膠鞋,與其生產企業“大中華膠鞋廠”的商號、企業名稱就無聯繫。再如“北京”牌電視機,與其生產企業的商號、名稱“天津通信廣播電子公司”更是毫無聯繫。所以從實踐中大多數情況看來,商品商標與生產廠商的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繫不是十分緊密的。


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繫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其中的文字內容,往往很多的服務商標就是直接採用商號的相同文字。如前述的“香格里拉”服務商標就是直接採用自己企業的商號(字號)的同樣的文字來表現的。這種情況比比皆是,可以説不勝枚舉。


服務商標的這一特點,無論是在我國,還是世界其他國家,都體現得非常突出,非常一致。


但從本質上來講,這二者自然都是屬於商標的範疇內的。而商標所有人要想獲得更多來自法律的保護,則就需要儘快的辦理商標註冊,只有使自己的商標成為了註冊商標之後,那麼對商標的保護才是更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