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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約定不明時效如何確定

法律2.83W
借款期約定不明時效如何確定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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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約定不明時效如何確定
在民間借款糾紛中,借款期限約定不明包括: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確定,或者借款的還款期限約定不明。在這些糾紛中,借款人常以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抗辯理由。對確定該類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堅持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按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確定的,出借人主張借款期間利息的,由出借人對出借日期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時,從主張提出之日開始計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張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由借款人對出借日期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時,從主張提出之日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對借款的還款期限約定不明,即借據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額,而沒有還款日期的問題。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出借人在沒有行使催告權之前,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實。
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該催告權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權以後,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間內沒有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出借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時才具備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