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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二審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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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二審辯護詞
刑事訴訟法二審審限是多少


相信很多人在對刑事案件提交二審之後總是焦急地等待結果,對刑事訴訟法二審的期限和具體時間感到困惑。不是很清楚法院在每個時間段做了具體做了哪些事情,每一階段所需的時間又大概是多久,那麼,刑事案件二審審限如何規定,刑事訴訟法二審審限是多少呢?下面就由小編向大家介紹一下。



一、一審法院將案件移送二審法院(一個月左右)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雖然《刑事訴訟法》對原審法院移送案卷、證據提出了“三天以內”的期限要求,但實際上由於一審法院工作流程、人力調配、上下級法院協調等原因導致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後基本不可能在三日以內將案卷移送二審法院。在實際情況中,一審法院往往是在收到上訴狀後的一個月左右才將案卷整理完畢,移送二審法院。


二、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並移送業務審判庭(十五日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立案庭承擔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訴訟保全、庭前證據交換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審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七條“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規定的限制,但第一審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第二審案件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二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閲卷(通常一至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閲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進入二審程序的案件如果開庭審理,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席法庭,那麼就需要對案卷進行查閲以作準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完成閲卷,但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在《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作了“突破”,留了一個“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的後門。我們在辦理一些重大疑難的二審案件時,就時常會遇到人民檢察院以無法在一個月內完成閲卷而申請延期的情況。


四、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二至四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應當在二至四個月之內審結。


五、不計入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一個月以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閲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上述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之間可接連出現,而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如果需要更長的審理期限,往往會與辯護律師協商,要求辯護律師以需要調取新的證據為理由延期審理。因此,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時間往往長達一個月以上。


六、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退回補充偵查,每次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第二百零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訴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根據上述規定,當正常的審理期限屆滿時,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一個月後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兩個月的審理期限,那麼兩次退查機會將使得審限可以延長六個月。


因為存在各種在審限內又不可控的因素,比如案卷交接、重新鑑定等,可以發現刑事訴訟法二審審限的準確時間是比較難計算的,但是我們依然可以按較保守的算法對審限進行計算:1(移送二審法院) 0.5(二審法院立案) 2(檢察院閲卷) 4(正常審限) 1.5(不計入審限的時間) 6(重新計算審理期限)=15個月。即在沒有“刻意”拖延審限的情況下,法院在接到上訴狀之後,可能會在15個月之後才“依法”作出二審判決。


我們可以大概瞭解到,在排除一些不可控但又可能影響到二審進行的種種因素後,法院按時審判的話,法院大概會在15個月後方可完成二審,做出二審判決。如有相關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