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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原審被告人的辯護詞

法律3.15W
刑事二審原審被告人的辯護詞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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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立功辯護詞範文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我接受馬某(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販賣毒品(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馬某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人,為他進行辯護。XX的辯護詞如下:

1、焦點:社會危害性

《全國法院座談會紀要》指出:“毒品數量只是依法懲處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情節而不是全部情節。因此,執行量刑的數量標準不能簡單化……確定刑罰必須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多種因素。”

控方一直強調XX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由於被告系初犯,主觀惡性小,又坦白的交代了其犯罪事實,又無前科劣跡,對於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悔罪;並且被告只是將毒品販賣給一個人,這種社會危害性較小,不能只將毒品的數量問題作為判斷XX罪行的唯一標準。

2、焦點:坦白、立功表現

從偵查卷中可以看出XX在第一次公安訊問中就全部交待犯罪事實,並且提供了本案中周洪的活動規律和聯繫方式,這是本案中的重要環節。

3、被告人XX到案後,能夠如實的供述犯罪事實,並且在今天的庭審中也實事求是地供述了犯罪經過,認罪態度較好,有明顯的悔改之誠意,已經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給社會造成了危害,表示願意痛改前非,相信他一定能夠吸取這次犯罪的教訓,重新做人,並且被告人趙善清系初次偶然犯罪,以前從未有過任何違法犯罪記錄。

4、焦點:控方指控魏宏構成運輸毒品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所謂運輸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運輸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該罪在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是:“明知性”。即行為人明知所運輸的是毒品而予以運輸,如果行為人對自己所運輸的是毒品在主觀上不明知,或者是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應該明知,則毫無疑問絕不構成此罪。

本案中,雖然從被告人陳某所攜帶的旅行包中查獲了毒品海洛因,但陳某在公安人員將旅行包拆開前,並不知道旅行箱夾層中藏有毒品,控方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魏宏明知旅行箱中藏有毒品而非法運送,通過法庭調查,無法證明魏宏“明知”或“應當知道”旅行包中藏有毒品。如果據此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那就違背了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完全是客觀歸罪了。

在陳述辯護詞的時候,要説明受了辯護人的委託來進行辯護的。針對案件為例,根據相應的法律寫清楚報告人的犯罪情節是否有可以減刑的機會,而且如果是初犯同時被告人還能夠主動的提供線索,這對被告人減刑立功起到了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