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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紅包賭博構成賭博罪嗎

法律2.09W
利用微信紅包賭博構成賭博罪嗎
利用微信紅包賭博構成賭博罪嗎
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構成賭博罪。
根據《刑法》規定,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均可以構成賭博罪,利用微信賭博,雖然沒有聚集在一起,但是行為人通過微信羣建立了密切聯繫,具有聚眾賭博的表象特徵,因此也構成賭博罪。
利用微信紅包聚賭符合一般賭博罪的特徵:
首先,根據微信紅包賭博的基本規則看出,在這一搶紅包的過程中,決定參與者每一輪能否搶得紅包的因素包括參與者的反應能力、手機設備先進性、參與時的網速等,而進一步確定搶得紅包數額則由系統隨機性決定。由此可見,微信紅包賭博決定資金歸屬的原因符合賭博罪中偶然性的行為特徵。
其次,微信紅包賭博的標的物符合賭博罪標的物為財物的特徵。
再次,“以營利為目的”,主要表現在組織者抽取頭利的行為上。
最後,建立微信羣發紅包,可以認定其具有“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目的。綜上所述,微信紅包賭博行為完全符合賭博罪的基本行為特徵,應當認定為賭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