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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23年〕15號第一條限定的破壞林地怎樣界定

法律1.88W
法釋〔2023年〕15號第一條限定的破壞林地怎樣界定
法釋〔2023年〕15號第一條限定的破壞林地怎樣界定
第一條違背土地管理法規,違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違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做法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導致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要求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限定的“數量較大,導致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違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違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違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違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限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準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