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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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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區別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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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區別在什麼地方呢?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職權的組織機構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股東會行使的具體職權。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區別在什麼地方呢?對職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