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計生所行政徵收的特點

法律1.12W
計生所行政徵收的特點
行政徵收的特點

(1)徵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


(2)徵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


(3)徵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4)傳統徵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徵收和徵用相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並在給予補償的前提下,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它們的區別在於徵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而徵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用完之後還要歸還),徵用大多適用於緊急狀態或者軍事、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


沒收財產是指將公民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手段,沒收一般是帶有行政處罰性質的,沒收的對象一般是違法所得或者違禁品。


行政徵購則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合同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它主要有以下幾種:


1、税收徵收。它是行政徵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徵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採、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


3、建設資金徵收。這是為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徵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徵收、港口建設費的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等。


4、排污費徵收。


5、滯納金徵收。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內容。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收補償就是對徵地者所給的費用;而對於補徵地者有什麼不服的情形,那麼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起訴訟,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時間,那麼徵收方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所以,維持自己的利益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