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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人員致輕傷故意傷害罪

法律2.22W
妨害公務人員致輕傷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致輕傷量刑

我國刑法第234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量刑有着本質的不同,但刑法卻沒有對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往往只按照輕傷的量刑檔次判決,這就無法分清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和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的區別,影響刑罰的嚴肅性。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適用致人重傷的量刑檔次。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從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來看。故意傷害致多人(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輕傷比故意傷害致一、二人輕傷的社會危害性大,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也肯定比一般的傷害案件大,社會危害性大其受到處罰也應加重。


其次,從刑法確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角度來看。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與故意傷害致一、二人輕傷在同一量刑檔次處理,不符合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最後,從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適用致人重傷的量刑檔次是可行的。如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二)(五)項的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63條第二款第(四)(五)項規定:“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這兩條規定中,強姦、搶劫多人的和致人重傷的量刑檔次是一致的。


基於上述分析,建議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適用致人重傷的量刑檔次,以體現刑罰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