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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銀行空頭

法律2.33W
本票銀行空頭
本票銀行空頭
空頭支票是指:

單位簽發的支票票面金額,超過其在銀行存款的餘額或透支限額而不能生效的支票。

簽發空頭支票是套用銀行信用,破壞結算紀律的行為,在我國,銀行按規定要對簽發空頭支票的單位按票面金額的比例進行處罰。

另外,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

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

1、《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2、如果該出票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付款義務,其簽發空頭支票的目的是為了騙取財物,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據詐騙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出票公司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可對其判處罰金,並對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