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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傷死亡賠償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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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傷死亡賠償金2006
中山市工傷死亡賠償金2006
工傷保險條例》限定:第三十九條 工人因工喪命,其近親屬按照下列限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貼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貼金:
(一)喪葬補貼金為6個月的兼顧地區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工人本人薪水的肯定比例發給由因工喪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本領的親屬。準則為:另一半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準則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喪命工人生前的薪水。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限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貼金準則為上2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工人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喪命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限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滿後喪命的,其近親屬能夠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限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