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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感情不合 不受理

法律2.99W
離婚訴訟 感情不合 不受理
受理離婚訴訟有哪些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如果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包括: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我們都知道,如果男女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並不是所有的離婚訴訟法院都受理的。實踐中應注意的是,現役軍人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