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不需要開增值税票
增值税票認證時限
《關於調整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617號)
1、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税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税額。
2、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後的第一個納税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税額。
3、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税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税額抵扣。
4、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應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税證明,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並將納税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税額抵扣。
5、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納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營改增後增值税發票認證期限還是180天。營改增只是將營業税納入增值税的範疇,增值税存在的是徵收範圍的變化,與增值税發票的認證時限並無直接關係。所以各位納税人還是要按照原來的180天為期限,到税務局認證增值税票。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律師365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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