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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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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十七條
刑法第十七條的內容是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將刑法第十七條中特殊罪名之一“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週歲,詳細內容如下: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