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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變更原告

法律3.03W
債權轉讓 變更原告
請問債權轉讓申請變更原告有什麼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債權轉讓申請變更原告規定如下,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以明確。其中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 ,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並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此種情況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也符合該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中關於支持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對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用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