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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轉移何時查

法律3.1W
離婚財產轉移何時查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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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轉移財產怎麼查

在離婚案件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夫妻一方主張另一方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毀損、變賣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當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在對方不配合時,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但是應當提供有關的線索,比如,對方的身份證號、銀行賬號、房產地址等等。
(1)關注家庭財產狀況,防止對方以“孝敬父母”或者“對外投資”等名義轉移資金;關注以夫妻一方名義持有的股權投資、投保的保單等。
(2)關注夫妻雙方對外負債情況,核實夫妻雙方對外的負債情況,關注雙方銀行賬户的資金進出明細;尤其是一方以自己名義開辦的獨資企業的賬務,防止一方以企業虧損或者做假賬的方式,虛構編造夫妻共同債務。
(3)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在起訴離婚時,為了防止一方私自轉移共同存款、變賣房產、汽車、股票等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情況緊急時,如果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還可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