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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法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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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法人變更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欠債可以不還嗎

我國老百姓的觀念中“欠債還錢”與“殺人償命”一樣,是不可動搖的觀念,但是就象精神病人殺人後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一樣,不是所有的債務都要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如過了時效的才要求履行的債務、非法債務、無證據證明存在的債務等許多情況。

簡單講一下時效的問題,一般民間借貸的時效是兩年,即從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計算。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在2000年1月1日還清欠款,但是至2002年1 月1 日,債務人也未還清欠款,債權人也未起訴,則債權人的債權在這時在時效方面已不受法律保護了,他如果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債務人完全可以拒絕履行,法律也會支持債務人的説法,債權人的錢就不會收回了。

非法的債務法律也不保護。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違反法律或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如張某明知李某要去賭博,還要借錢給他以充賭資,顯然張某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再如王某在賭博中輸給李某3萬元,無錢支付,打欠條一張,李某若以此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還賭博中的賭帳,則法院不會支持這種訴訟請求。

另外,很多情況下債權與與債務人是存在非常親近的關係的,如朋友、親戚、鄰居等關係,故在他們之間存在借貸時有時雙方僅是存在口頭的君子協定,約定還款期限,並無文字的材料,但是一旦雙方存在履行上的矛盾或是一方因遇到不測而無法還款時,債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因為起訴時手中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債務關係。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手中沒有具體的欠條,但是他與債務人均心知肚明存在的“無形的欠條”卻因無證據存在而失效了

欠債還錢可以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有些人可能認為自己不具有還債能力了,那麼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償還債務。然而這樣顯然會對出借人不公平,於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出借人應當積極的採取措施來為維護自身的權益,若需要去法院起訴的話,那麼就要抓緊時間了,畢竟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超過了規定的時效,就會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