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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出生證明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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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出生證明説明
異地出生證明在本地上户口
  給孩子上户口,需孩子出生醫學證明,孩子父母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到孩子父母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給孩子上户口。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條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記部門申報出生登記;户口登記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户籍登記的原始憑證。  《户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