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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取消

法律1.45W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取消
雲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用收取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雲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用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八條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複製權,即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   第十二條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