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合同違約責任
法律1.63W
合同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責任具體如下: 1、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3、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4、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5、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7、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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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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