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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能否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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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能否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女兒能否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子女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贍養父母。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不能因為子女要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而消滅。
同時,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9條也規定了,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這裏的贍養人,主要就是指老人的子女,具體包括了老人的親生子女、老人本人的養子女,以及與老人具有法定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贍養父母的規定是一種強制性的效力性規定,子女既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該項效力性規定,又不能在這項強制性規定上添加任何條件。因此,子女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贍養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