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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法律效力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2.44W
公證的法律效力有沒有法律規定
公證法律效力有沒有法律規定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具有三個基本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
1、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未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
3、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併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