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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應遵守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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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應遵守什麼規定
被監視居住應遵守什麼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這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被監視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處的,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固定住處;二是對於應當採取監視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沒有固定住處的,應當為他指定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即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會見除與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和所聘請的律師、辯護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這是對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碼的要求,及時到案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脅、引誘、收買證人等形式阻撓證人作證或者不如實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隱匿、銷燬、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