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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如何認定

法律1.23W
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如何認定
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如何認定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包括以下兩種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説,在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動中,受他人的指使實施了一種犯罪行為,但沒有達到罪惡重大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這種人雖然也是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者,但其地位從屬於主犯,所起的作用屬於次要的。具體表現為:
在犯罪集團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主犯的領導、指揮,沒有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一個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這種從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提供物質或者精神的幫助,輔助犯罪的實施。
這種從犯實際上是幫助犯,通常表現為犯罪分子本身並不親自參加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準備階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期間,協助實行犯採點望風、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幫助犯罪實施,促成犯罪結果實現的行為。這種從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輔助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