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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股權轉讓的程序是什麼,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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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股權轉讓的程序是什麼,怎麼規定
內部股權轉讓的程序是什麼,怎麼規定
法律分析
內部股權轉讓的程序是股東之間達成合意,不需要經過任何股東的同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變更應當進行變更登記,是為了對抗善意的第三人,而不是取得股東資格的要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