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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解除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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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解除的法定條件
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此情況下,合同任何一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