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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相關法條

法律2.44W
詐騙罪相關法條
合同詐騙罪相關法條
合同詐騙罪不同於詐騙罪,它是詐騙行為中的特殊罪名,我國刑法對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都做了不同的法律規定,那麼,合同詐騙罪相關法條是我國刑法第幾條的內容?此外,關於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下面來具體瞭解下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