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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賠償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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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賠償人身
違約責任賠償的範圍

合同法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作為限定賠償範圍的手段(“法的因果關係”),中國法沒有采納德國的“相當因果關係説”(儘管條文中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是採納了在比較法上居於有力地位的“可預見性規則”。


與日本民法第416條相比,中國法的特別之處在於:中國法沒有區分“通常損害”與“特別損害”,而是對所有的損害統一地適用可預見性規則;就適用可預見性的時點,中國法明確規定了“訂立合同時”,而非“債務不履行時”。


綜上所述,合同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係應該是包含於被包含的關係。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三種分類中的一種,合同責任一般被分為締約過失責任、預期違約責任和違約責任。當然不同法系對兩種責任的劃分也不同,具體情況還要根據屬於哪種法系來作出判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