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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決後可否上訴

法律1.74W
最高院判決後可否上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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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離婚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29條、第30條的最高院關於離婚的有關規定,最高院關於離婚判決在審理案件時,對夫妻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的審判原則是: (l)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 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