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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歸集

法律2.74W
職業年金歸集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時職業年金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已經開始領取職業年金的,該部分職業年金即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夫妻一方不符合領取條件,尚未開始領取職業年金的,該部分財產實際上還沒有取得,且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會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因此將來到底能夠取得多少職業年金在離婚時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  根據婚姻法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理論,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必須是現有的、確定的,尚不存在、尚不確定的財產在法理上不能分割,司法實踐中亦無法操作。但是,由於職業年金是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且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計入個人賬户統一管理,因此夫妻雙方或一方個人賬户中的職業年金數額在特定的時間點是確定的,也是可以用證據證明的。法院雖然不能對尚未達到領取條件的職業年金的未來價值進行估算,但卻可以就離婚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户的現有餘額進行衡平。因此,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職業年金,離婚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户中的現有餘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具體分割方式為,一方個人賬户中的現有餘額歸其所有,其向另一方相應折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