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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執行需要出裁定書嗎

法律1.79W
中止執行需要出裁定書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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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執行需要出裁定書嗎

再審立案後,但是沒有收到中止執行是否需要裁定書繼續執行要視具體情況:
1、如果再審裁定書中已經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或因情況緊急的,決定再審的法院已經將中止執行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的,應該中止執行。
2、如果沒有上述情形的,則從法律上來講,仍可以繼續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決定再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在再審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並在通知後十日內發出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