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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棗莊拆遷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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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棗莊拆遷補償安置
山東省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準。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違章建築外,應以實際為準。 補償安置的時間界點:


1、徵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徵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徵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均不予補償。


4、同一拆遷範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徵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