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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公共秩序怎麼辦

法律1.64W
擾亂公共秩序怎麼辦
擾亂公共秩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6.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還有一些行為,法律、法規規定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的,如《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不聽制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毀壞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牆、鐵絲網或者界線標誌的;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秩序,情節輕微的;在軍事禁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等行為,都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應受處罰。對於上述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