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法律2.49W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自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經有四年多時間了,司法實踐中對《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仍然存在一些理解和認識上的本質分歧。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原文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就是這樣一個看似簡單易懂的條款,在實踐中,卻產生了兩種完全相反的理解。 第一種理解認為該條文的意思是:有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即無證駕駛)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這四種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該條文第二款中的財產損失,應當作廣義理解,是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的財產損失,應當包括因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對於受害人的這些財產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這種理解,《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就屬於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條款,也就是説根據這條規定,駕駛人無證駕駛或者醉酒駕駛等四種情形,不屬於保險人承保範圍,對於這四種違法情形下發生的風險,保險人依法不予賠償。 另一種理解則完全相反,認為該條文不是除外責任條款。該條文的意思是:有駕駛人無證駕駛或者醉酒等四種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人在賠償之後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此外,對該條第二款中的財產損失應當作限制性理解,僅指狹義的、單純的財產損失,不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金等與人身傷亡有關的財產損失。 這是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內容,請參考。-
刑事責任被告癌症不出庭怎麼辦
被告一方不出庭怎麼辦當被告不出庭參加案件審理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被告故意迴避,拒不配合,原告應當法院提供被告詳細住址和聯繫方式,由法院留置送達或公告...
-
投資損失企業所得税
中央企業所得税和地方企業所得税的區別?中央與地方留成不同,一般中央企業全部歸中央,地方企業六成歸中央國税徵收的項目有:1.增值税;2.消費税;3.海關代徵的增值税、消費税、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税;4.企業所得税(中央企業所得税,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外資銀...
-
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怎麼辦,酒駕致人傷亡
酒駕致人死亡怎麼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怎麼辦,酒駕致人傷亡”的解答如下:酒駕致人死亡屬於交通肇事,一般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實際判刑得看具體情況。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
-
員工挪用公款的起訴書
挪用公款的定義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1、挪用公款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