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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隱南里拆遷補償

法律1.73W
靈隱南里拆遷補償
那麼這些提高拆遷補償的招數真的那麼靈嗎

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有明確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時,相關規定散見於地方規定,以北京為例,《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用地單位取得徵地或者佔地批准文件後,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2)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3)辦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户、分户的除外;(4)核發工商營業執照;(5)房屋、土地租賃;(6)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也就是説,通常情況下,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還是集體土地房屋徵收,一經公告後,在確認的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即不允許再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公告發布後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其次,《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後明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也就是説,即使被拆遷人在公告發布後仍舊“頂風作案”,偷偷施工新建、改建或改變房屋用途,依法也不可能通過這種方式提高自己的拆遷補償,反而需要自行承擔投入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得不償失。


最後,拆遷(徵收)公告發布後如果徵收工作停擺,那麼劃定的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就永遠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從事以上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行為了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單位的申請後,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相關手續,並在用地範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範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 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 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由以上規定可以明確,通常情況下,暫停辦理以上事項的暫停期限通常為一年,在該期限內被拆遷人進行以上行為的,房屋拆遷時將無法被認可,也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超過暫停期限且沒有依法經批准延長期限的,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當然,為了保險起見,我們建議被拆遷人提前諮詢專業拆遷律師具體確認。


徵收(拆遷/徵地)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還能通過給房子或户口“增值”的方式來提高拆遷補償嗎?我們應該明確,這樣是不可取的,也是基本無法實現的。通常情況下這樣做只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但徵收補償給多給少並不是只能聽任徵收方做主。被拆遷人確實認為對方給出的補償條件過低,無法滿足自己和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條件有保障的基本需求的,可以通過談判和多種法律途徑來爭取提高自己的拆遷補償,大量實際案例證明,被徵收人通過法律手段合理合法地大幅提高自己的拆遷補償完全是可預期的。


在這裏奉勸大家一下,不要總想着歪門邪道的辦法,在中國有句古話説,該是你的跑不掉,不是你的留也留不住。徵地補償會按照居民被徵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國家徵收土地的補償,會讓公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所以大家也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