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庭審記錄
立案庭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審查起訴的期限是相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狀態來説的,如果是被羈押的人,檢察院要在三十天內做出是起訴還是不起訴、怎樣起訴的決定,如果案情特別複雜三十天還不能做決定,那麼還可以多給十五天的時間。要是檢察院在審查案情過程中發現這個案件不應該自己管,就應該移交給該管理的檢察院。
審查起訴的期限是相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狀態來説的,如果是被羈押的人,檢察院要在三十天內做出是起訴還是不起訴、怎樣起訴的決定,如果案情特別複雜三十天還不能做決定,那麼還可以多給十五天的時間。要是檢察院在審查案情過程中發現這個案件不應該自己管,就應該移交給該管理的檢察院。這時候時間就中斷了,等到該管的檢察院拿到案卷接手之後再重新按照45天的期限計算。如果檢察院覺得公安對這個案子的偵查不夠,證據不清楚不能指控嫌疑人,可以退回讓公安補充偵查,補充一些證據,之後公安在30天之內補充了證據之後交給檢方,這時候期限又重新按照45天計算。這種讓公安補充偵查的情況最多隻能兩次,如果兩次之後檢方還是覺得證據不足、指控力度不夠,就只能做不起訴的決定了,不能再退回,防止檢方以這種補充偵查的形式變相讓嫌疑人受訴訟之苦。因此按照最長的期限來説,檢察院偵查起訴的期限應該是45 30 45 30 45=195天,檢察院必須在195天之內決定是否起訴、怎樣起訴。
對於沒有被羈押、即沒有被關在拘留所、人身是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時間可以不受45天的限制,因為此時嫌疑人人身並未受到限制,審查的影響對其不是很大,就可以給檢察院多一點的時間處理案件,不過檢察院依然應該儘快做出決定,不能無故拖延。
綜上所述,對於審查起訴的期限是有一定的規定的,而且拘留嫌疑人最多不超過三十七天,所以需要在限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證據不足的需要退回由公安機關補偵,但是退偵的次數不能超過兩次,就需要釋放嫌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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