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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案後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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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案後會怎麼處理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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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打人怎麼處理

警察打人分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警察是在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打人可以進行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
第二種情況:警察如果不是履行職務行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第三種情況:警察傷情達到輕傷的標準,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
第四種情況:警察傷情達到重傷標準,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同級檢察院督促公安機關立案。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