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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無法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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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無法繼承財產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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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如何繼承父母房產

根據司法部發布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繼承房產、分房遺言、贈與房產、涉外涉港澳台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可以不必公證了。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請求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資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資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資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1、遺囑繼承或遺贈

遺囑繼承或遺贈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言、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等資料申請房子過户登記。

2、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分為三種途徑:

(1)協商繼承

協商繼承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逝世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請求房子過户登記。

(2)公證繼承

公證繼承就是被繼承人逝世後,繼承人請求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請求處理房子過户登記。

(3)訴訟繼承

訴訟繼承的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後,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請求房子過户登記。

如果家庭成員出現了意外情況死亡後死者的財產也是可以由家屬進行繼承的,在繼承時也會由法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如果死者在生前已經訂立了遺囑在分割遺產時也會按照遺囑規定的內容去執行的,如果雙方在繼承遺產時出現了分歧時也是可以通過協商和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