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

法律1.92W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
解除權除斥期間的起算時間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一年除斥期間的起算點“解除權發生之日”。一種觀點認為,“解除權發生之日”是指一方發生根本違約行為之時。這主要認為,催告並非行使解除權的必要前置程序,只要相對方發生了根本違約行為,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條件己經滿足,一年之內不行使解除權即為失權。另一種觀點認為,“解除權發生之日”自催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這種觀點認為,解除權要的生就必須先經過催告程序,否則,就不能説解除權已經產生。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的條件自履行法定的催告義務期間屆滿之時成立,故“解除權發生之日”也為自催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應以合同解除事由發生之日作為解除權產生之日,即以前一種意見更為正確。主要理由在於:

第一,合同解除權的產生並不一定就等於解除權生效。即合同解除權的產生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基於合同法的規定,如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等。但此時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還不能當然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是還要經過通知對方等程序,刁一能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通知以及催告違約方繼續履行等,實際上可以説是解除權發生效力的條件,也可以説是解除權產生與解除權生效之間的橋樑。因此,第二種觀點實際上就是將二者混為一談了。如果按照第二種觀點,合同解除權只有在發生效力以後才產生,而解除權生效的直接後果就是合同關係消滅,一旦合同消滅,就是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等涉及到請求權的問題,而請求權是不適用考慮除斥期間的。

第二,為合同解除權設定除斥期間的立法本意,就是為了督促解除權人及時表明是否行使解除權的態度,從而使合同雙方處於不穩定狀態的關係確定下來,即要麼解除合同,要麼使合同繼續有效。如果以第二種觀點的看法為準,則解除權人在明知存在解除事由後,只要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或者催告對方急需履行,就可以使自己的權利永遠不會消滅,而將對方始終置於不穩定狀態之中,也使除斥期間的設置喪失其意義。

第三,以第二種觀點的看法為準,就會出現這種情況:解除權人自相對方遲延履行2年以後,合同履行請求權已經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失去強制力時,才催告相對方繼續履行,並待催告履行期過後要求解除合同的。違約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過2年的訴訟時效,已經可以不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履行合同義務,而守約方竟可以以解除合同的方式,要求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以至於在實際上使訴訟時效制度也失去作用的後果。反之,如果以出現產生解除權事由時作為解除權產生的起算點,則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而履行或者違約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是2年,除斥期間永遠也不會超過訴訟時效,二者之間也不會產生矛盾。因此,即使退一步,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也以第一種觀點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