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物業糾紛多元化解決途徑
解決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的途徑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可以採取以下五種方式進行解決:
(一)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由被解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可能還包括新聘的物業管理公司)雙方在自願、平等、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物業管理交接有關事項如拖欠物管費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繳水電費的結算、物管公司對小區公共建設額外投入的回收等進行協商,以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由於這種協商解決的方式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有利於化解糾紛、平息爭議,最大程度的避免雙方的經濟損失,維護雙方的社會聲譽,避免給小區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響。因此這種方式對於雙方來説都是最有利的,一旦發生物業管理交接糾紛,雙方應儘量通過協商的方式妥善解決。
(二)由物業管理協會、居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調解解決。隨着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建設的不斷完善,其在物業管理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斷加強,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請求物業管理協會進行調解,雙方在物業管理協會代表的主持下解決各項爭議並形成書面協議。此外,發生糾紛後,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居委會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進行調解。
(三)申請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處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發生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後,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進行立案查處。如果在交接過程中發生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對其中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依法進行處理。
(四)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將爭議事項提交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由於仲裁委員會處於嚴格的中立地位,其作出的裁決具有很強的社會公信力,並且仲裁是當事人自願作出的選擇,有利於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但是我國實行“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一旦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定條件的除外),因此在選擇仲裁之前,雙方當事人都應作充分考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為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各地基本上確認了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地位。當無法通過上述四種方式解決爭議時,業主委員會可以就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向法院起訴物業管理公司,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相應的,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以起訴業主委員會。
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即使與物業服務公司終止了物業服務合同,那麼物業服務公司就應當按照規定,向新物業服務公司或者業主委員會移交相應的資料,這可以説是履行好自己崗位上的最後一項義務了。不過現實中,有的物業服務公司卻不積極移交相關資料,甚至阻礙新物業服務公司的入駐,面對這一情形,若聘請新物業是完全合法的,並且相關手續都已經履行,那麼可以求助於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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