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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偵查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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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偵查機關同意
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偵查機關同意
一、根據法律規定,辯護人如果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形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同意,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其他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同意。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