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餘值抵押物權法

法律1.65W
餘值抵押物權法
物權法關於抵押物範圍的擴張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採取列舉加概括方式對抵押物的範圍作了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也就是説,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才能辦理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則採取列舉加排除的方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較之擔保法,物權法規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就可以進行抵押,賦予當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權,如對動產抵押的範圍不作限制。


綜上所述,擔保法抵押權與物權法抵押權是存在一定區別的,在獨立擔保方面,擔保法抵押權的範圍更廣闊些,物權法則只調整物方面。同時,物權法抵押物的範圍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擴張。當然擔保法制定的時間較為靠前,物權法在一些方面也進行了補充和更新。更多相關知識您也可以諮詢律師365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