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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中的違法所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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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中的違法所得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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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中的回扣如何認定

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也是我國目前商業賄賂專項整治的重點。因此正確認定回扣的定義與特點,回扣的表現形式,合法回扣和非法回扣,就顯得益發重要。

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要正確理解回扣的定義就必須明確什麼是“賬外暗中”。“賬外暗中”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作假賬等。

回扣具有以下特點:第
一,回扣僅存在於商品或者勞務買賣關係中,其他經濟關係中的類似現象不能稱之為回扣。在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投標人中的中標者向招標人給予回扣的,屬於勞務買賣關係中的回扣。第
二,回扣只能由賣方支付,而且只能是從買方所付的款項中提出一部分返回給對方。所以,買方為了購買緊俏商品而向賣方提供的款項,不是回扣。第
三,回扣的收受者只能是買方本身或者其經辦人。其中的買方既可能是單位,也可能是自然人。當買方是單位時,回扣的收受者既可能是單位,也可能是單位的經辦人,當買方是自然人時,回扣的收受者就是該自然人,但也不排除受委託為自然人購買商品的人收受回扣的現象。因此,當賣方將得到的價款留出一部分給第三者時,也不是回扣。

回扣是否有“合法回扣”和“非法回扣之分”?在這個問題上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如果是明示入賬的回扣就是正當,合法的,如果是賬外暗中就是不正當的、非法的。但是筆者認為根據回扣的定義,“賬外暗中”是回扣的構成要件之
一,明示入賬就不屬於回扣,而可能是一種折扣或者是讓利。並且如果將回扣作出合法與非法的劃分又模糊了回扣和折扣之間的區別。

説到賄賂可能大家最常想到的就是受賄、行賄。這是賄賂的兩方面,也就是有行賄的一方,那麼多半都是會存在受賄的一方。而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如果兩方面都構成違法犯罪的話,那就不能輕易放過任何一方,必須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實踐中,我們要注意區分,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以免出現定錯罪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