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不判決不準予離婚,上訴狀
一審離婚判決後如何上訴
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這一項訴訟權利叫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愉提起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60日。
4、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
對於離婚案件,在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或者裁定之後,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之內,通過本級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麼之後,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自然也就不會生效了。而在規定的上訴期內,當事人都沒有上訴的話,那麼上訴期滿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也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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