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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軍人離婚過程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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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軍人離婚過程及手續
如何與軍人辦離婚手續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它分兩種情況:


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 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 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這裏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這裏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 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


三、軍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包含兩層意思:


一是在通常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 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准予離婚。


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不必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的,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主要是指在軍人無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沒有軍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決解除軍人婚姻,保證軍人在離婚訴訟中處於被告時的勝訴權。


軍人的重大過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軍人的重大過錯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與現役軍人,不但是離婚程序與普通離婚程序有區別,在財產分割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與軍人辦理離婚手續,我們建議您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詳細瞭解一下有關軍婚的法律規定。至於怎樣才能與軍人離婚,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