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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

法律1.09W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
民法總論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這是關於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採取的是登記對抗注意,對於那些沒有登記的自然也即不鞥對抗審議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