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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代理商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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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代理商合同協議書
代理商合同特徵
代理商合同特徵: (1)代理商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代理商有義務以本人的名義為本人實施買賣等商務活動(或稱經營活動,下同),而本人有義務向代理商支付報酬。 (2)代理商合同屬於委託性質。代理商合同的性質是什麼,法學界有三種不同意見。 一是委任説。該説法認為本人委託代理商代理買賣等商務活動,具有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同意處理的要件,應屬委任性質。 二是承攬説。該説法認為代理商為本人實施買賣等商務活動而受領報酬,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而受領報酬的要件,因此應屆承攬性質。 三是僱傭説。該説法認為代理商為其他商人在某一處所或一定區域內辦理事務,具有為他方進行勞務的要件,因此應屆僱傭性質。 (3)代理商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代理商與小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代理商合同即告成立,無須以交付實物或給付其他財產為成立的前提。 (4)代理商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代理商合同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通過面對面的談判而達成協議,也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或者其他先進的通訊手段締結合同。但為了慎重起見,避免代理商與本人在將來發生糾紛時口説無憑,促進代理商合同的順利和圓滿履行,代理商合同最好採取條款齊全、權利與義務明確的書面合同。至於民事特別法規定某些代理商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的,若不採取書面形式,則代理商合同即歸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