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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在先使用

法律1.73W
申請商標在先使用
什麼是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權

商標法領域的在先用權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後,該先用人享有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權利,但該使用人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也不能轉讓或許可該未註冊商標。先用權是針對在先註冊的商標的,故該制度主要存在於實行註冊原則的國家和地區。


因為如果離開該項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將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當市場聲譽的未註冊商標搶先註冊,然後反過來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樣,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標信譽可能會因為這種搶注行為而喪失殆盡,搶注者則可以輕而易舉地利用他人已經建立起來的商品信譽和市場聲譽佔領市場,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先用權制度的立法價值就在於,保護雖沒有註冊但已經在市場上有一定聲譽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從而穩固已有的社會經濟關係,實現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和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抗辯權的聯繫與區別有什麼?區別在於他們的行使的權利是不一樣的,行駛的時間點不同以及權利人也是不同的,在先履行抗辯權的情況中我們知道權利人是合同中規定的的後履行義務一方,然而在不安抗辯權的情況下權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




標籤:商標 知識產權